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:2004年至2009年間,被告人康日新利用擔任中國核工業(yè)集團公司總經理兼秦山第三核電有限公司董事長
的職務便利,為他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業(yè)務承攬、職務升遷、就業(yè)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0萬余元。案發(fā)后,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。
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康日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根據康日新受賄的數額和情節(jié),鑒 于其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并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